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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2-04
​刑法罰金刑之計算標準即將統一化
鑑於現行「中華民國刑法」分則各罪之罰金數額,需配合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」第1條之1第2項規定換算後,方能確定,法律明確性不足;又民國(下同)88年03月30日修正刑法第240條、第241條、第243條、第298條及第300條時,漏未將罰金數額一併換算提高10倍,為使刑法罰金數額內在邏輯一致,並符合罪責相當性原則要求,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、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23人爰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立法理由所揭意旨,擬具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。
 
  於現行刑法中,罰金數額共有3種不同標準:
  一、72年6月26日前,單位為銀元(此階段銀元須乘以30倍)。
  二、72年6月26日至94年01月7日,單位為銀元(此階段銀元須乘以3倍)。
  三、94年01月7日後,單位為新台幣。
 
  在罰金刑分為銀元和新台幣,加上修法沿革又產生三階段計算方式之情況下,罰金標準不明確造成法官適用上之困擾,亦對人民權益所影響,為解決長久以來的難題,立法院院會遂於108年12月03日下午三讀通過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將現行刑法中的罰金刑計算標準統一,意即把銀元的數額、倍率換算成新台幣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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