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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6-21
提升受刑人權益,行政院通過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正草案
行政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4月1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「監獄行刑法」及「羈押法」修正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法務部表示,此次修法係為促進人保障,明確監獄、看守所與收容人間之權利義務,並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。
而此次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,包含: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,並增訂於監所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,落實透明化原則、增訂監獄得對收容人施用戒具、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、程序及期限,以及安排醫室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態,並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、明訂監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、刀、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要件、修正監所作業收入之規定及備置醫事人員之規定。
除此之外,參照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,草案亦明訂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,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,並列舉得閱讀、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。另為使收容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,規定收容人與其律師、辯護人之通信、接見,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,應符合開拆不閱覽,監看不與聞之精神。
另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、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,草案增訂陳情、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,確定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,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循申訴、行政訴訟途徑解決,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。另因應司法院釋字691解釋,對於不予假釋、撤銷假釋、廢止假釋之處分,亦將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,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,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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