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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3-14
內政部通過選罷法草案 盼即時下架不實選舉廣告
內政部於民國(下同)108年3月7日部務會報通過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」第51條之3、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」第47條之3、第96條之1修正草案,增列在5日至28日不等之法定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,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之廣告,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,得向法院聲請「緊急限制刊播令」移除內容,且法院應於2日內裁定。
 
內政部並表示,此修正草案主要係為端正選風,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之影響,而大眾傳播媒體刊播廣告內容是否不實,將交由法院裁定,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,也僅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(播)時,才會受到處罰,內政部並特別強調,媒體不會因誤刊不實廣告即受罰。
 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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