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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22
未來宣判時將一併公告判決書
在訴訟中當事人雖能在宣判庭上知悉判決結果,惟當事人實際收到判決書,尚要等待一段時間,據此,司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決議通過製作判決書時間之相關條文,未來法官於宣判時判決書就必須製作完成,條文規定獨任審判案件之宣判期日需在二星期內;合議審判案件之宣判期日需在三星期內;若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案件,則不在此限,得指定較長宣判期日,以利判決書之製作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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