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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3-19
修正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之保護措施及訴訟參與制度
       為落實司法改革對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決議,司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決議通過相關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之保護措施及訴訟參與制度條文,修正重點主要分為兩大項:
 
一、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之保護措施

  為彌補被害人因案件所生之損害及心理上痛苦,新修法明文授權檢察官得於偵查、審理中案件移付調解;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,轉介適當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。
      另為維護被害人名譽及隱私,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,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隱私之保護,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,利用遮蔽設備,將被害人與被告、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。
      再者,為使被害人於審判中保持情緒之穩定,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、家長、家屬、醫師、心理師、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於審判中,得陪同被害人在場。

二、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

  就侵害被害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之案件,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。訴訟參與人亦享有選任代理人及閱覽卷宗等權利,據此,使其瞭解訴訟程序進行程度。
       此外,若訴訟參與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、具原住民身分、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代理人,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之情形,應為此等訴訟參與人指定律師為代理人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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