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沿革

高雄市海巡之友會公務車輛管理辦法

高雄市海巡之友會公務車輛管理辦法

高雄市海巡之友會公務車輛管理辦法

壹、本會公務車輛管理作業,特訂定本辦法。

貳、公務車應建立基本資料,將牌照登記書、行車執照、保

    險證、派車單如附件一等備齊,接受主管機關檢查。

参、公務車系以執行本會公務為主,不得做其他用途。

肆、申請車輛需前一日提出,由總幹事填具派車單,經理事

    長同意,方能使用。

伍、公務車駕駛車輛須具有大客車駕駛執照方能派任;驗車、

    加油、保養維修由駕駛負責,需憑發票、單據結報。

陸、公務車派車時間需以派車單時間為主,如因救災任務得

    不限時間,但需理事長同意延時間。

柒、公務車輛油費、過路費、停車費、駕駛用餐,由用車人

    負責處理。

捌、公務車使用違規,係駕駛肇生,由駕駛自行負責。

玖、本會公務車輛除保強制險亦加保加重意外險各200萬,

    合計400萬,如有不足由駕駛及用車人負責處理。

拾、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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