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海巡之友會公務車輛管理辦法
壹、本會公務車輛管理作業,特訂定本辦法。
貳、公務車應建立基本資料,將牌照登記書、行車執照、保
險證、派車單如附件一等備齊,接受主管機關檢查。
参、公務車系以執行本會公務為主,不得做其他用途。
肆、申請車輛需前一日提出,由總幹事填具派車單,經理事
長同意,方能使用。
伍、公務車駕駛車輛須具有大客車駕駛執照方能派任;驗車、
加油、保養維修由駕駛負責,需憑發票、單據結報。
陸、公務車派車時間需以派車單時間為主,如因救災任務得
不限時間,但需理事長同意延時間。
柒、公務車輛油費、過路費、停車費、駕駛用餐,由用車人
負責處理。
捌、公務車使用違規,係駕駛肇生,由駕駛自行負責。
玖、本會公務車輛除保強制險亦加保加重意外險各200萬,
合計400萬,如有不足由駕駛及用車人負責處理。
拾、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。